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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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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要区分以下不同的情况:

1.合同已履行,纳税义务已发生,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可以并入销售额开票。

2.合同已履行,纳税义务已发生,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购买方不属于纳税人,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不缴纳。

3.合同未履行,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没有交易行为,就没有产生纳税义务,没有与交易行为有关的“价款”,自然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因此,若合同未履行,作为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缴纳。

一、工程挂靠税费的相关计算是怎样的

建筑公司挂靠费用是按照工程收入的点数收取,一般是5%——13%,具体多少可以自行协商;代征的税款一般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5.5%左右;管理费是按照按行规3%左右收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收到发包方或业主预付的工程款或开工保证金的情况下,被挂靠方必须履行依法在工程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的规定有哪些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报关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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