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主动开具违法,经协商纳税人仍拒绝开具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介入,责令纳税人依法进行改正,同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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