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并不是绝对的。如果该违约金是属于货物的价款或者价外费用的性质,如包装费、运输费等,那么该笔违约金就应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而如果该违约金是属于补偿性质,就不需要缴纳。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述的额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筹资费,退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和补偿费。从买方收到。黄金,收款,预付款,包装费,包装租金,预留费,质量费,运输处理费等各种性质的非独家收费。如果违约金是其支付的赔偿金,依赖于该应税业务,并且符合额外价格费用的定义特征,则应支付。比如,逾期交货,所以赔偿金,或者购房合同虽然没有履行,但是房地产中介服务已经发生,按照上述规定,缴纳。违反合同不依赖应税业务存在的,为赔偿,不属于保险费,不缴纳。例如,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被取消,支付的罚款没有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性基金,由或者省级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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