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原担保人的责任是,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根据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没有通知保证人的,则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包括哪些原因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因如下:
1、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担保人的,转让对担保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民法典连带保证债权能否转让
能转让,但是要通知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行为是否是无效的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不是无效的,只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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