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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什么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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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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