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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订立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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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承揽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明确承揽人的资格和工作成果的特定性、确保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完整真实合法、明确工作成果的具体要求、确保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和合法性、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承揽人需承担按约定完成工作、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接受监督检查、交付工作成果、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等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

法律分析

在订立承揽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对承揽人的资格和工作成果的特定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应当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来完成主要工作。

2. 承揽人应确保其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完整、真实、合法,并足以证明其资格和完成工作的能力。

3. 合同中应明确工作成果的具体要求,包括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以确保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有明确的约定。

4. 承揽人应确保其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工作的安全和合法性。

5. 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与此相应的是,不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因此,定作人应根据要完成工作的质量要求和承揽人的加工、定作、修理等方面的能力来签订合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也具有特定性,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工作,所以,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是特定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是不能替换的。

(二)注意区分价款和酬金,定金和预付款

在承揽合同中,既有以价款形式偿付承揽人产品的,也有以酬金形式支付承揽人劳务的。而价款和酬金是有区别的,在违约金核定比例计算方式等方面,就有不同。

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就会依法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则不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会发生丧失预付款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问题,只是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承揽人可以在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或者由承揽人将预付款返还给定作人。

二、承揽合同是否需要有资质的单位

签订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是否需要有资质,要依据承揽的活动而定,如果法律规定要有资质才能实施的,需要将工作交付给有资质的承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承担哪些义务

(一)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二)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也可以由定做人提供。

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三)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四)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五)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六)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承担的义务包括按约定完成工作、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接受监督检查、交付工作成果和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在承揽合同中,需要注意对承揽人的资格和工作成果的特定性,以及价款和酬金的区别。同时,要区分定金和预付款,以及承揽合同是否需要有资质的单位。

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 第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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